基建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作者: 时间:2020-03-19 点击数:498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与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教发〔2015〕7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院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校园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组织实施,做好投资控制。

(四)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党委(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校园规划编制、基建项目立项、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要事项按有关规定提交党委(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学院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重要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学院基建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招标、实施、竣工交付使用等环节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任常委副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膳食)处、工会、党委(院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土木工程学院等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处长或处长助理担任。

第六条学院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院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对项目建设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纪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审计监督等分工负责。院长可以授权分管基建副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负责审定基本建设工作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2.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3.研究并确定年度基建项目计划。

4.负责规范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5.审议基建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方案。

6.审议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方案变更、可行性研究和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

7.负责协调与基本建设相关的校外单位。

8.负责协调拟建基建工程项目的使用单位,对项目使用功能进行细化。

9.配合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审定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10.制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人员信息库”。

11.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审定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12.审批增加预算造价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事项。

13.组织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14、对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二)纪委、审计处职责

1.负责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开标、评标过程的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实施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

3.对基建项目招标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4.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计。

5.负责外送第三方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参与中标项目合同签订。

6.负责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三)基建处职责

1.负责项目的规划、立项、报建和前期准备等事项;

2.负责基建项目准备、合同签订,执行招标程序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3.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等职责;

4.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6.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竣工项目交接使用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职责

1.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

2.编制基建财务年度预、决算。

3.负责对工程项目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管理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参与招标活动。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组织基建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中标项目合同签订。

2.负责基建工程项目中需要学院、政府采购的家具、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3.负责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入账工作。

(六)工会工作职责:配合领导小组及基建处做好校内单位及教职工的沟通联系工作。

(七)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实施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建立基建项目使用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目的相关设计工作,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负责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要事项的方案的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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