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工程款项支付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与流程,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款包括:工程前期相关手续费、测绘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地质勘察费、各类检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建安工程费、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类税费及与基建项目有关的等费用。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款的使用应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院内有关制度及工程合同,严格执行建设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造价合同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按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款支付,经使用单位、基建处、监察(审计)处领导确认后,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学院其他的修缮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基建工程款的支付
第六条 基建工程款的支付由造价合同科负责。
第七条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申请,经工程监理审核,基建科复核后报造价合同科,造价合同科核定后,经使用单位、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领导确认,报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施工单位填写,《保修金支付申请表》(附件1),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同意后,基建科审核,预(算)科核对付款情况后,经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领导确认,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其他工程款的支付:由该项目合同经办人提出申请,造价合同科核定后,经使用单位、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领导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过程中,财务“单据报销粘贴单”中支付“验收证明”,由该项目的工地代表或项目合同经办人签字复核。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签批的权限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款一次性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经使用单位、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领导确认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实施。30万元以上的经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领导确认,报主管副院长签批后,报送院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实施督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