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12-18 点击数:4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明确参建各方在设计变更管理中的职责及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基建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由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基建处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学院其他部门、单位实施的修缮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坚持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满足使用功能及便于维护的原则。

第三章 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第五条 设计原因:①设计图纸内容遗漏、错误;②设计不合理导致无法实现;③设计产品参数淘汰或市场无法满足等;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政府、行业规范、文件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对原设计做出调整的。

第六条 建设原因:①学院要求使用功能变化、标准调整;②建设管理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可以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降低造价等。

第七条 施工原因:①施工技术或资源市场的原因需要改变某些项目的具体设计;②施工前无法预料的现场实际情况变化,无法按照原图纸施工。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 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单(附变更费用估算)提交基建处,按照审批权限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原因引起的变更:基建处编制《设计变更意向表》(附件1),转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编制设计变更单(附变更费用估算),提交基建处,按照审批权限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施工原因引起的变更: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2),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基建处,审核同意后,将《设计变更申请表》转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编制设计变更单(附变更费用估算),提交基建处,按照审批权限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工作流程见附件3。

第五章 图纸会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基建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召开图纸会审工作会议,对属于设计原因引起变更的,与会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列入会审纪要。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对招标答疑文件中有关明确的图纸修正内容,在图纸会审会议上进一步明确后列入会审纪要。

第六章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对于估算费用增加500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基建科审核后报基建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估算费用增加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设计变更,基建处研究并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估算费用增加5000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经党委(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七章 设计变更文件的内容及编制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附设计变更图纸、变更费用估算、《设计变更意向表》或《设计变更申请表》)。

第八章 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再次进行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失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由于设计原因引起变更工程造价突破有关法规规定的,按照设计合同追究责任。

第九章 变更文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应按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设计变更意向表》、《设计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作为设计变更单附件(设计单位可复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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