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12-18 点击数:3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强化零星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零星维修工程指单项工程金额在30000元以内的维修项目,具体指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会堂的屋面、天棚、墙地面、门窗、水电、室内设施维修;室外道路、地面砖、挡墙、水电维修等方面的小型维修。

第三条 零星维修工程经费来源:当年年度维修预算资金。

第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指导原则:简化手续、方便快捷、平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基建处统一管理学院零星维修工程,主要负责实施零星维修工作、工程质量把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零星维修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需要零星维修的项目,必须向基建处提交零星维修审批表(附表1),审批表必须按要求逐级审批,并提出初步维修方案和概算。

第七条 校园道路、景点、后勤保障基础设施、室内外公共设施以及职工住宅区公用部位等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膳食)处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附表1)。

第八条 对于学生公寓零星维修项目,统一由学生管理处负责申报(附表1)。

 第九条 对于急需维修和突发性抢修项目,基建处可以先

组织维修(抢修),事后使用部门补办立项手续。其工作流程(附表2)。

 第十条 零星维修项目工作流程(附表3)。

第三章 零星维修项目分类及维修队伍确定方式

第十一条 基建处接到各单位上报零星维修报告后,按照报告中的维修量,编制工程预算书;300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工程,按照《学院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对3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基建处从历年与学院合作过,信用度较好的施工队伍中确定三家,发放邀请招标函,组织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后勤(膳食)处和使用单位,有关专家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取二次报价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单位);对10000元以下零星维修项目(突发性维修除外),基建处填写《学院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确认及合同会签审批表》(附表4),并附《零星维修施工协议书》(附表5)报申报单位、监察(审计)处和主管院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基建处工作人员将《学院零星维修(改造)项目及合同会签审批表》办理各类手续后,组织申报单位、后勤处和监察(审计)处人员,到现场确认工程量,并填写《工程联系单》(附表6)。

第十三条 单项经费在10000元以下的工程,因工程量小,不便于招标,基建处提出维修方案,报监察(审计)处和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负责后勤动力维修的外包方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第四章 零星维修项目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对于5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一般都要签订施工合同,由基建处负责现场管理,确保维修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邀请招标工作完成后,基建处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草拟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单项经费在10000元以下的暂估维修项目,在填写《学院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确认及合同会签审批表》时并签订《学院零星维修施工协议书》。

第十七条 零星维修合同必须经申报单位、基建处、监察(审计)处、分管基建工作院长或学院主要领导会签后生效。

第十八条 分管院长代表学院法人签发正式合同。

第五章 零星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及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零星维修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学

院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中的变更签证,严格按照《学院基建

项目现场工程量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基建项目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自验。自检自验要严格细致。自检自验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书(附表7),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基建处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接到《验收申请》后,五日内组织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后勤(膳食)处、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对维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限期整改,填写《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附表8)。

第七章 零星维修项目工程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零星维修项目工程结算,严格按《学院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第十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零星维修项目无法招标的项目,结算时按国家定额标准或参照同类招标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工程质量保修的项目,办理结算时须按规定留足质保金。基建处要在保修期内负责对质量的监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执行,原基建维修工作管理办法废止(院发【2014】)。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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