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12-18 点击数:6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严格工程结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单项工程金额在30000元以上学院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重建、技术改造(装饰)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要本着依法管理、程序办事,勤俭节约、杜绝浪费,阳光操作、严防违纪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院基建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

第五条 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项目重要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学院的基建项目实施全程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基建项目管理必须按工作流程执行(附表1)。

第二章  基建项目立项流程

第七条 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和大型改扩建项目由基建处按照《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申报。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需要维修的项目,必须向基建处提交基建维修项目申批表(附表2),审批表必须按要求逐级审批,并提出初步维修方案和概算。

                       第三章 基建项目方案确定

第九条 各单位上报基建项目报告后,由基建处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处、后勤(膳食)处、使用单位、土木工程系专家等

部门进行现场论证,填写《基建维修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意见表》(附表3)。

第十条 基建处将初步确定的《基建维修项目建设方案论证

意见确认审批表》(附表4),报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和大型改扩建项目由基建处初审并编制项目方案和概算,组织相关部门会审论证,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基建项目施工单位的选定

十二条 为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基建投

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学院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择优选用施工队伍。除以下情况外,所有工程施工队伍选择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一) 单项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按照

《学院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单项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突发性工程等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的,由基建处提出方案,报主管院长签批后,从经常与学院合作、信用度较好的施工队伍中确定施工单位。

(三)单项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因工期紧张,不便于招标,由基建处提出方案,报党委(院长)办公会审批,在以前从事过学院施工单位中确定。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招标按《学院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基建处共同负责。

第五章 基建项目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合同签订按照《学院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必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办理车辆出入证、施工人员身份证备案。

第六章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膳食)处在施工单位进场时,办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交接,指定现场用水、用电接入点,并挂表计量。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施工现场内原有设施、设备与施工单位交接,双方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基建处会同监察(审计)处抓好施工现场管理,应做到以下要求:

质量控制:①、施工单位进场前,组织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②、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在正式施工前,补充完善施工图纸内的疏漏和错误。③、严格按规范要求控制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

填写《基建(维修)项目不合格项整改通知单》(附表5)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不合格分项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④、在工程中的隐蔽验收、重要的施工节点、关键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邀请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前往现场查看,确认工程做法,检查实施过程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过程纪录。⑤、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不定期抽查施工单位资料记录。⑥、督促、落实成品保护措施和检查实施情况。

1、投资控制: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作。②、对于工程签证的确认,邀请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基建处现场确认施工方案,测量工作量,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进度控制:在工程进度控制中,首先严格审核施工方案中的总进度计划和分解进度计划,批准后的进度计划要严格执行。根据审核后的施工组织安排,抓住施工中的关键控制工序,要求承包人在劳动力、机具设备、周转材料上实行统一调配,使各阶段分部工期目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在实际工作中如有偏差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正,并报基建处和监察(审计)处备案。

3、材料控制:①、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过使用单位、监察(审计)处、基建处、后勤(膳食)处联合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②、对于招标时以暂定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主材价格,基建处应组织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后勤(膳食)处前往市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领导审核确定后,方可使用。

5、对重点工程要坚持每日碰头会、每周例会制度。参加人员为施工单位负责人,监察(审计)处、基建处、后勤(膳食)处人员,会上要解决工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比计划与实际的偏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期、质量、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保卫处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七章 基建项目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中的变更签证,严格按照《学院基建

项目现场工程量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基建项目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工程验收具备的条件,维修工程结束后,按维修施工图(含设计变更)所规定的全部设计内容已全部施工完毕;按设计要求的安装项目和内容已全部施工完毕;维修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安装工程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及安装技术验收规范的规定;各种管道已做好清洗、试压、吹扫、防锈、防腐保温等工作;附属外线工程已完工,并达到水通(上、下水道)、电通、暖通;各项电气设备、仪表测试符合安装技术验收规范;室内清理干净,室外场地平整,垃圾、障碍物及余土清运完毕等。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程序:

1、自验。施工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验。自检自验要严格细致。自检自验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附表6),经现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基建处申请验收。

2、基建项目工程正式验收:在自验或使用一个月后,使用单认为维修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由基建处组织,主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后勤(膳食)处、相关单位代表、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自验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是否到,对使用情况给出结论,由基建处汇总各方意见后,填写《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附表7)。

第九章 基建项目工程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在一月内将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基建处进行初审。工程按立项项目整体报送结算,不得拆分报送。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方结算书和竣工资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立项计划、预算书、合同书、验收单、决算书报监察(审计)处终审(工程项目决算由学院监察(审计)处或由学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单位完成终审)。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根据监察(审计)处的审计结论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并根据合同提出工程结算意见,报基建处领导审核、学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付款意见书须附有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决算书、项目资产交付明细表及审计意见书等全套资料。工程付款意见书经基建处、学院领导等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计财处办理财务结算。工程款支付办法按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零星性零星维修改造及应急抢修项目无法招标,结算时按国家定额标准或参照同类招标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工程质量保修的项目,办理结算时须按规定留足质保金。基建处要在保修期内负责对质量的监察。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执行,原基建维修工作管理办法废止(院发【2014】)。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一篇:下一篇:

版权所有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号  邮编:730060 甘公网安备 6201040200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