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完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监督机制,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对象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材料、服务等。
第三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基建处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学院其他部门、单位实施的修缮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可直接委托我校所属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六条 按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甘肃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和采购限额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纳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下同)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检测、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条件,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照院内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3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3万元,下同)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3万元以上的;
3、检测、设计、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如特殊行业实施的项目等)不进行招标的,须经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发包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院长和主管院长同意可直接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检测、设计、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十条 纳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标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院内招投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1、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和邀请招标的企业(单位)不少于3家;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使用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集体评议打分,确定中标企业(单位)。
2、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基建处从历年与学院合作过,信用度较好的施工队伍中确定三家,发放邀请招标函,组织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后勤(膳食)处和使用单位,有关专家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取二次报价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单位),一般合理低价中标。
第十二条 院内招标报名企业(单位)不足3家时,可再网上发布二次招标公告,仍不足3家时,按实际报名企业(单位)进行评标(根据现场投票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凡纳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院内公开、邀请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一)基建处工作
1、依据立项报告或维修申请(附表1),填写项目招标审批表(附表2),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
1、在学院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
2、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3、组织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使用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取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4、对中标企业(单位)进行公示;
5、给中标单位出具中标通知书(附表2);
6、与中标企业(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院内竞争性谈判方式工作程序一般为:
(一)基建处依据立项报告或维修申请,填写项目招标审批表(附表3),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基建处组织编制谈判文件。
(三)基建处会同监察(审计)处从历年服务企业中选择信誉度比较好的三家企业(单位)作为竞争性谈判对象;
(四)基建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初审,再提交监察(审计)处复查后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基建处通知已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企业(单位)领取谈判文件。
(六)基建处在谈判前一天,将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报主管批准后实施(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使用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七)竞争性谈判时谈判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进行二次报价(附表4)。
(八)确定中标企业(单位),一般为价位最低者为中标单位。(九)基建处对中标企业(单位)进行公示;
(十)基建处负责与中标企业(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章 评标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凡纳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标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处,从土木工程系专业技术人员内抽取专家。
第十七条 院内招标项目,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外,其余专家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处从院内“专家库”抽取相应专家。
第十八条 院内基建工程暂定价项目招标,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处从院外“专家库”抽取相应专家。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1、学院领导干部和参与基建工作的人员等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动;
2、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
3、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4、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不公平待遇;
5、学院工作人员发现招标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于及时查纠处理;
第二十条 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规纪律损害学院利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必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