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满足学院办学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程序招标确定。对于单体面积较大的初设方案,党委(院长)办公会可授权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家到市场考察后集体讨论确定设计单位,但设计费不能超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
第三条 在基建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应着手组织项目的设计工作。基建处应及时、完整地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在规划设计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国家批准的建设标准;
(二)尽量采用标准化设计,积极推广应用“可靠性设计方法”、“结构优化设计方法”等现代设计方法;
(三)注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省建设资金。在满足建筑物功能要求的同时,节约投资,节约资源,缩短建设工期;
(四)积极采用应用上比较成熟、技术上比较先进,经济上比较合理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五)推行限额设计办法。
第五条 基建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基建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其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应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建设要求标准进行编制。
第六条 在基建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应做好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投资控制工作。投资限额一旦确定,设计应在确定的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尤其是概念设计和方案设计过程中,基建处应组织设计征求意见会,认真听取项目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根据基建处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设计进行优化调整,同时编制方案设计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其中,方案设计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需交由监察(审计)处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基建处汇总后形成最终优化稿,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设计方案及概算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 设计单位根据基建处编制的《设计任务通知单》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组织施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