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12-18 点击数:3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与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教发〔20157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院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校园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组织实施,做好投资控制。

(四)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党委(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校园规划编制、基建项目立项、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要事项按有关规定提交党委(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学院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重要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学院基建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招标、实施、竣工交付使用等环节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任常委副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膳食)处、工会、党委(院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土木工程系等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处长或处长助理担任。

第六条 学院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院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对项目建设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纪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审计监督等分工负责。院长可以授权分管基建副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负责审定基本建设工作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2、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3、研究并确定年度基建项目计划。

4、负责规范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5、审议基建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方案。

6、审议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方案变更、可行性研究和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

7、负责协调与基本建设相关的校外单位。

8、负责协调拟建基建工程项目的使用单位,对项目使用功能进行细化。

9、确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形式,审定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10、组织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11、制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人员信息库”。

12、审定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审定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13、审批增加预算造价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事项。

14、组织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15、对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二)纪委、监察(审计)处职责

1.负责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开标、评标过程的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实施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

3.对基建项目招标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4.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计。

5.负责外送第三方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参与中标项目合同签订。

6.负责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三)基建处职责

1.负责项目的规划、立项、报建和前期准备等事项;

2.负责基建项目招标、合同签订,执行招标程序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招标及合同管理;

3.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等职责;

4.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6.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竣工项目交接使用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职责

1.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

2.编制基建财务年度预、决算。

3.负责对工程项目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管理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参与招标活动。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组织基建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中标项目合同签订。

2.负责基建工程项目中需要学院、政府采购的家具、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3.负责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入账工作。

(六)工会工作职责:配合领导小组及基建处做好校内单位及教职工的沟通联系工作。

(七)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实施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基建项目使用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目的相关设计工作,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并对有关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要事项的文件进行会签。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院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原则,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组织项目实施,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省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基建项目应按照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根据评价意见对申报文件做出修订。

第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党委(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八条 基建处应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五章  立项设计与控制价形成

第十九条 基建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图纸、工程概算书等组织专家进行图纸审查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处将审查后项目设计图纸,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外送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进行工程预算,最终从设计单位和第三方造价公司中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一条 对于50000元经下的零星维修项目,基建处委托一家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或自行设计,控制价按国家定额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按照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图纸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项前期报批手续,做到依规、合法、规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依法对可研报告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或委托。

第二十四条 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基建项目、小型维修项目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审批、工程款支付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建设需各有关部门积极的配合。

(一)实施“三通一平”工作时,后勤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地上地下及周边环境进行交底,并对提交的施工用水、用电申请及时组织人员接通。

(二)拆除由基建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

(三)施工中需停水停电时,基建处应向后勤部门提交申请;非施工造成停水停电,后勤部门应提前通知基建处。

(四)工程交工后,基建处要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设施及时修复。

第二十七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基建处负责安排维修。人为损坏、管理不善等非工程质量缺陷或超过保修期限的维修由项目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后,在征得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支付工程保修金。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应建立完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收集、审核、保管相关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竣工后移交学院档案馆及兰州市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建成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相关后续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款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支付。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

第三十五条 纪委(监察)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院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参与固定价合同预算的提前审核。基建项目未经审计,不得支付合同约定的审计后结算款项。

第三十七条 逐步实行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经报校长办公会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经党委(院长)办公会研究,对相关责任者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上一篇:下一篇:

版权所有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号  邮编:730060 甘公网安备 6201040200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