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现场工程量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12-18 点击数:3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项目现场工程量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签证管理,明确现场工程量签证的管理职责及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基建处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学院其他部门、单位实施的修缮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签证的原则

第三条 现场工程量签证应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及时性;坚持一事一签证原则。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签证的依据包括:工程承包合同;②补充协议;施工投标文件;④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文件);⑤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管理及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范围

第五条 现场工程量签证是指基建处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就施工中遇到的某些涉及工程量等特殊情况所做的一种书面签认说明,现场工程量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变更、技术核定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现场工程量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①设计文件中未反映,由于施工需要必须要进行的;②工程设计变更不容易描述清楚、施工完毕以后找不到痕迹的零星工程、零星项目,而定额中又无明确规定的工程量;③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员窝工、机械设备停滞及有关损失;④经基建处同意的施工方案变化而引起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工程量签证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现场工程量签证实施前,施工单位填写《现场工程量签证申请表》(附件1)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工程量签证申请表》进行审核,报基建处工地代表。

第九条 基建处按照审批权限研究同意后实施。基建处工地代表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现场工程量签证申请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实施签证内容并办理《现场工程量签证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对于需实施前核量的项目:①施工单位编制《现场工程量签证表》,报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②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基建处、施工单位共同参加核量、会签;③施工单位开始实施签证内容,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于需实施后核量的项目:①施工单位实施签证内容,完毕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②施工单位编制《现场工程量签证表》,报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③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基建处施工单位共同参加核量、会签。

第十三条 现场工程量签证工作流程见附件3。

第六章 工程量签证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估算费用增加500元以下的工程量签证,由基建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估算费用增加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工程量签证,由基建处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估算费用增加5000元以上的工程量签证,由基建处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经党委(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签署完毕的《现场工程量签证表》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现场工程量签证表》会签时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三方共同对现场计量过程拍摄影像资料,由监理单位及基建处工地代表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修缮维修项目,使用单位代替监理单位加注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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