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范围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定期公开招标,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商品,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的一种采购形式。
我省协议供货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应以省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
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公务用车等均属协议供货范围,应当执行本规定。现行协议供货采购限额标准为:一次性采购同一品牌公务用车5辆以下的;一次性采购同一类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其它商品4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商品或协议供货范围内中标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另行组织采购。
二、协议供货的程序
协议供货按制定实施方案、招标确定供应商及商品价格、公告中标结果、落实采购资金、采购人选择商品和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和验收、资金结算、采购信息统计等程序进行。
(一)、协议供货实施方案的制定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应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商品市场变化情况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每期协议供货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包括协议供货品目、中标比例、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依法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
参加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一般应是投标商品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一家代理商全权代理制造厂商投标。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确定协议供货项目的总协调人和授权的供货代理商。同一投标供应商,在同一城市确定的供货代理商一般应为3家。每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结果确定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发布中标公告,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甘肃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并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承诺书和协议供货中标项目、中标商品规格型号、主要配置、最高价格、最低供货折扣率、供货时限、供货代理商联系方式、服务承诺等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及时将相关情况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网址:www.gszfcg.gansu.gov.cn)和《甘肃经济日报》公告,供采购人查阅,不另行发文通知。
(三)、协议供货商品的价格及其有效期
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成交价格为采购人具体采购时与供货代理商在中标价格以内询价协商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中标供应商承诺的相关配套服务和有关必备配件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另外付费。供货代理商必须保证同一品牌、型号商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在当地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采购人在确定协议供货代理商和签订采购合同前,应认真查询“甘肃政府采购网” 和《甘肃经济日报》上协议供货的有关内容。
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公务用车等品目一般为六个月,其它商品一般为三个月。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若有调整,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在“甘肃政府采购网” 和《甘肃经济日报》上予以公告。
在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必须将协议供货中标商品的媒体价格或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协议供货商品的媒体价格或市场价格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同比例下调中标价格;商品出现换代、停产时,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提供该商品的替换商品,但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商品价格。上述调整,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及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 和《甘肃经济日报》上予以公告。
为确保协议供货商品价格的真实,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审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场价格行情调查、技术指标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虚报技术指标的中标商品。
(四)、协议供货采购资金的确认
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批准安排资金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含拼盘项目),采购人必须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前,报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审核确认采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确认资金来源。
(五)、协议供货商品及供货代理商的选择
采购人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在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后,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直接从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商品中确定采购需求(公务用车的配备需按有关规定审批)。具体采购时,可与供货代理商就价格、服务等进行询价协商,从中自主择优选择供货代理商,但协商后的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商品配置或服务承诺低于中标承诺的协商结果无效。对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其它商品以及公务用车的采购,采购人可按中标价格直接在中标范围内选择供货代理商。
(六)、协议供货合同的签订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由采购人与供货代理商直接签订。采购人自行支付货款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一经供需双方签订后即生效;财政国库支付货款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经供需双方签订,并由采购人送省财政厅相关处室确认采购资金后生效。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生效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备案后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为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依据。供货代理商应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按月汇总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每季度将协议供货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必须使用由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格式合同(见附件。可从“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下载),使用其他形式的合同无效。
(七)、协议供货商品的供货及验收
协议供货代理商按合同约定供货后,由采购人负责对协议供货商品进行验收。采购人应在收到商品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视验收情况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见附件。可从“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下载),作为支付资金和财务作帐的依据。
(八)、协议供货货款的结算
协议供货商品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与供货代理商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的通知》(甘财库[2003]22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九)、协议供货采购信息的统计
采购人在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甘财采[2004]11号)要求,将协议供货的采购信息列入公开招标方式统计汇总,按时报送。
三、协议供货的监督检查
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对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方案、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协议供货执行等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受理投诉事宜。
纪检监察部门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在协议供货项目执行中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审计监督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中组织管理及其执行情况;审计监督采购人采购资金来源、采购资金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协议供货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协议供货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等。
四、协议供货的违规处理
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期间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生的以下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视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对其中情节严重的中标供应商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直至停止1~2年参加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一)、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提供的商品技术指标、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无故不提供中标商品的;未按协议承诺的时限供货、维修或提供服务的;未按协议供货的承诺签订采购合同的;未及时将采购合同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提供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商品市场价格下调时,未及时通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同比例下调协议供货价格的;采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采购人假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商品的;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商品的;采购合同未及时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验收商品或不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向供货代理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范围不当要求的;采购过程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予配合的;不按时报送统计信息的,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行为的。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未按规定制定协议供货实施方案或实施方案未报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组织采购的;在协议供货招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未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未及时将中标结果和有关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的;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投诉调查或监督检查的;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行为的。
五、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参照执行。
各采购人、供应商及供货代理商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