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
1、谈判
1.1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
1.2 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1.3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2、谈判小组
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
2.2 谈判小组由评标组成员、用户代表及有关专家单数组成。
2.3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5在谈判期间,谈判小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3.1谈判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3.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买方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的初审
4.1谈判小组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格,投标保证金是否足额、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4.3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谈判小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谈判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4.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4.5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6招标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商务和技术评审。
5、投标文件的澄清
5.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有关澄清或答疑要求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6、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6.1谈判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谈判
6.2详细谈判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价格”四个方面进行谈判。